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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租车伪造假证件 疯狂诈骗获刑又罚金

时间:2013-11-21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青年团伙诈骗案进行了宣判。五个“80后”青年利用租来的车辆,伪造假证件并将车子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疯狂作案达26起,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2万余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前干、林有强、陆海涵、刘冰琴、孙钟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22万元,退赔被害人共计152.4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一年的时间里,被告人黄前干伙同其他被告人林有强、陆海涵、刘冰琴、孙钟宝等人,通过向汽车公司租赁车辆,并根据租赁来的车辆信息,伪造相关证件,由被告人互相假冒车主,随后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甚至近亲属,以骗取被害人金钱,共作案达28起,涉案金额163万余元,涉案金额巨大。

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前干、林有强、陆海涵、刘冰琴、孙钟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前干参与诈骗17起,诈骗金额累计917100元,被告人林有强参与诈骗8起,诈骗金额累计569900元,被告人陆海涵参与诈骗8起,诈骗金额累计457500元,被告人刘冰琴参与诈骗5起,诈骗金额累计295000元,被告人孙钟宝参与诈骗2起,诈骗金额累计120000元。被告人黄前干、林有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海涵、刘冰琴、孙钟宝诈骗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8起诈骗事实中有两起事实在时间上、犯罪过程、犯罪人员均相同,属重复指控,法院对指控的事实不予重复认定;对其中一起诈骗事实,因为没有被害人报案记录及陈述,无法认定被害人是否被诈骗的事实,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均无法指认被害人的身份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的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来认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