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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路边碰瓷骗取四千多元

时间:2014-08-12

3名男子租借车辆在复杂地段和交叉路口“碰瓷”,逼停对方车后,以己方有人被撞伤为由上前勒索钱财。日前,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此案。

  租车路边“碰瓷”

  去年8月26日,三人租来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将车前侧故意轻微蹭伤,然后开到阜宁境内329省道和新204国道交叉路口,等待作案机会。次日凌晨5点左右,由陈某驾驶车辆,将一辆蓝色货车逼到路边,等货车减速后,蒯某和赵某两人上前让该货车停车,以车辆被刮蹭和赵某受伤为借口,向货车驾驶员吴某索要赔偿。当时吴某虽有质疑,但是见自己人生地不熟,又孤身一人,无奈之下只好花钱消灾,当场给了蒯某2450元方才得以走人。

  蒯某没有什么正当工作,属于大事做不了,小事不想做的那种人。2013年8月的一天,他找到朋友陈某和赵某,说是发现一条“财路”,就是采取“碰瓷”方法诈骗钱财。陈赵二人当即应允,三人并就如何作案作了进一步商量分工。

  3次骗得4000元

  尝到甜头的3人,看到这个行当来钱快,就开着租来的车子白天出去潇洒,晚上守在公路边等“猎物”出现。在2013年9月份的10多天里,蒯某等3人又如法炮制,在阜宁境内先后两次“碰瓷”诈骗成功,骗取了4000多元。

  事后,陈某因害怕法律制裁后果,于同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两名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后,3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

  非法诈骗被判刑

  阜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人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蒯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