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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车拖欠租金后消失

时间:2015-07-23

   2013年3月19日,江西男子刘某与中山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从租赁公司租赁广汽三菱汽车一辆,租期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首期支付48700元,其后每月租金为8700元。租赁合同对违约情况处理给予了详细说明。此外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承诺书,约定如刘某按保证书中就汽车租赁合同的事宜保证且承诺实现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车辆以1元的价格卖给刘某,随后刘某支付了保证金4万元。

  2015年初,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汽车租赁公司的起诉书。起诉书称,租客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无故长期拖欠租金。后经核实,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刘某共拖欠租赁公司租金9期,并私自拆除租赁车辆的G PS定位装置。

  汽车租赁公司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租金、滞纳金(租金按8700/月自2014年3月计至被告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滞纳金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五自2014年3月计至判决之日止),并解除刘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刘某返还车辆并承担诉讼费。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保证书、承诺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诉讼权利,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确认被告自2014年3月起拖欠原告租金的事实,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汽车租赁公司返还车辆;支付租金(租金自2014年3月起计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按8700元/月计算);支付逾期租金的滞纳金(以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自2014年3月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一男子在中山某汽车租赁公司高价租车,租车后却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汽车租赁公司租金9期,并私自拆除车辆G P S定位装置玩起了“消失”。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汽车租赁公司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逾期租金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