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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租车后伪造证件抵押骗钱

时间:2016-02-22

判决:一、被告人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被害人林某损失人民币20.1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余某租车后伪造证件向他人抵押借款并挥霍,租车期满后故意不归还车辆,也不偿还借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5月21日,四川省威远县人余某以“吴某某”的名义在内江市“7号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川kf7xxx、车主为苟某的奥迪a6小轿车,租期一个月。租车后,余某伪造了苟某身份证明及相应的车辆登记文件,并以苟某的身份驾驶奥迪车来到宜宾市翠屏区。2014年6月15日,经庄某某介绍,余某向被害人林某谎称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提出以奥迪车作抵押向林某借款15万元(利息按每月6%计算)。林某拿到川kf7xxx奥迪a6小轿车及相应车辆证件后,在翠屏区崇文路某小区门口付了2万元现金给余某。次日,又通过银行向余某转款12.1万元。此后,余某又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于6月21日向林某借款5万元,于7月2日向林某借款1万元,并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将上述借款一并归还,随后便失去联系。余某获借款后,将款用于个人消费全部挥霍。2014年7月13日,“七号租赁公司”因余某租期届满未归还车辆,通过gps定位找到川kf7xxx的奥迪a6小轿车,使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并告知林某手中的车主资料系伪造,林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14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在内江市威远县将被告人余某抓获,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