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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时间:2018-01-08
     未成年人李某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出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李某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2017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租车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诉称,其用手机软件租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一辆,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造成自己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为此支出了医疗费和赔偿金。涉案车辆经鉴定属机动车,要求被告公司赔偿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与李某之间属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首先,被告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软件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被告公司未尽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其次,事发时李某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虽被告提示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骑行且规定实名注册,但因其提供的车辆系机动车,并且向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用户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被告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再次,其提供的是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重量、限行速度,均非18周岁以下、未经专门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李某所能掌控。因此,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双方约定,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李某作为用户,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所致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