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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西安男子租车抵债 不幸遭车主拘禁41小时

时间:2013-11-25


       今年22岁的小晨是西安人,2013年10月22日,他从穆某的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260元的价格租走了一辆朗逸轿车,并一次性支付租金2000元。5天后,穆某接到小晨电话,称其打算续租一个月。两人商定之后,小晨分两次付给穆某7000元租金。11月15日,眼见着租期快到了,穆某欲打电话给小晨问租车的情况,却只得到小晨含糊不清的答复。穆某通过GPS查询发现,被小晨租走的朗逸轿车,从11月15日到11月19日停在泾阳县某处一直没有动,担心车出了什么状况,穆某联系小晨,以“车需要回公司保养”为由约小晨在公司见面,想要当面问个清楚。经过穆某一再追问,小晨这才说出,因为自己欠了债,将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给了泾阳县的连某。

       知道小晨把自己的车抵了债,穆某气不打一处来,11月19日,穆某纠集了吴某等三人到小晨家“讨车”,将小晨的父亲支开后,11月19日21时40分许,强行将小晨带到了西安市北郊二马路附近的一家快捷酒店“控制”起来。与此同时,穆某雇人到泾阳连夜将车偷偷开回。

      开回车之后,穆某给小晨的父亲打电话索要10000元,这一万元是雇人去泾阳取车的费用,给钱便放人。小晨父亲见事态严重,于11月21日向西安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报案。民警于11月22日中午将待在酒店长达41小时的小晨解救,并将穆某等四名涉嫌非法拘禁人员抓获归案。截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本案不难看出,穆某的车被别人拿去抵债,本来自己是受害者,现在却成了犯罪嫌疑人,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当初穆某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可以找小晨或者他父母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来解决,然而他选择了所谓“道”上的解决办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像穆某这样或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